六爻详解
1. 初六:无咎。
象曰:刚柔之际,义无咎也。
初居《解》之始,大难初平,不求有功,只求无咎。初与四应,赖应之力,得解其险,故曰“无咎”。《象传》所谓“刚”者,指四,“柔”者指初,“际”者,谓初与四相应,阴阳相交,其义自可无咎也。
2. 九二: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
象曰:九二贞吉,得中道也。
“田”者,猎也。上互《坎》,《坎》为狐,下互《离》,《离》为黄矢。狐阴兽,善惑人,故譬言妄邪小人,蛊惑君聪。“三”者,言数之多也。“黄”者,正色;“矢”者,直也。二爻以阳居阴,刚柔得中,上与六五,阴阳相应,为能辅佐大君,进贤黜邪,用以匡济时艰者也。盖欲解难,当先驱狐,故取《离》之矢,就《坤》之田,获…
3. 六三: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
象曰:负且乘,亦可丑也。自我致戎,又谁咎也。
“负”者,窃负,“乘”者,乘肥,“负且乘”,是窃盗而公卿也,故“可丑”。“致寇至”者,《坎》为寇。六三处《坎》体,本寇也,寇以遭时窃位,得以策肥乘坚,为寇者见之,曰彼亦寇也,今居然“负且乘”矣,是可取而代之也。此谓以寇名寇。当此险难甫解,而使寇者滥居高位,岂非用人者之咎乎?故曰“自我致戎”,咎复何辞…
4. 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象曰:解而拇,未当位也。
四居《震》之始,《震》为足,“拇”,足大指也。四为《解》之主,《解》即解其蹇也。蹇为足疾,疾在一拇,不足以为《蹇》,解在一拇,亦不成其为《解》。四不当位,故不能全解其蹇,第见“解尔拇”,“拇”,即指四而汝也,故曰“尔拇”。《解》之四,即从《蹇》五来,《蹇》五曰“朋来”,故《解》四曰“朋至”。四亦自知…
5. 六五:君子维有解,吉。有孚于小人。
象曰:君子有解,小人退也。
此“君子”,即《大象》所云“赦过宥罪”之“君子”也。五居尊位,与二相应,二既能得其中道,以祛群邪,许其更新,五即因之,原情赦宥,不复穷究,是以不解为《解》者也,小人遂感而有孚,是以吉也。《象传》曰,“君子有解,小人退也”,谓君子不必力去小人,小人自心服君子,不敢与君子同居。自古奸邪害政,皆由君子不能…
6. 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
象曰:公用射隼,以解悖也。
《震》为诸侯,故称“公”;《坎》为弧,为弓,故曰“射”。卦体上互《离》,《离》为飞鸟,故有隼象;四动而成《坤》,《坤》为城墉,象城墉之上。上爻居《解》之极,自初至五,凡用刚,用柔,用猛,用宽,所以解除内难,亦既备矣,至上犹有飞翔在外,如鸷鸟之强悍者,五乃命六曰:公其乘《坤》之墉,张《离》之弧,抽一矢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