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爻详解
1.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象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《震》为足,初刚居阳在下,象足;初为《震》之下画,亦象屦。“校”刑具,木校也,加校于屦,即加于足也。“灭”没也,以校之小,仅没其趾,罪小而罚轻也。初阳犹微,用刑亦宽,小惩之,使不复为恶而己,故用刑与受刑,两“无咎”也。《象》曰“不行也”,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禁止其行,使不敢复蹈前非,故曰“不行…
2.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“肤”者,柔软无骨之肉,噬之甚易,喻狱之易治;“灭鼻”者,喻得情之深。二爻应五,居中得正,是用刑之得其中正也。刑得中正,则罪人易服,虽“噬肤”而“灭鼻”,“无咎”也。互卦艮为鼻,此爻居艮之初,上有互卦之《坎》,以《艮》陷《坎》下,有灭鼻之象。《象传》曰“乘刚也”,乘初之刚,以济其柔,故噬之,而深没其…
3.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“腊肉”者,肉中藏骨,难噬之物也。骨藏肉中,人所不察,此爻以阴居阳,外柔内刚,有腊肉之象。干肉历久,噬之有肉败生毒,互卦(三、四、五)为《坎》,《坎》者毒之象。肉毒,如罪人强暴,治之而遇反噬,是可吝也。然用刑非为不当,故虽可吝,吝亦小焉,终无咎也。《象传》曰“位不当也”,柔居阳位,不得其当,故罪人不…
4.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象曰:利艰贞,吉,未光也。
“乾胏”,干肉之有骨者也,其坚至矣。坚以象九四之刚;肉柔骨坚,以象九四之阳居阴位。四刚在中,其治狱,必合初上两刚而并治。初刚一画为《乾》,《乾》为金,故初有金象;上刚一画属离,《离》为矢,故上有矢象。四近比五,为治狱之大吏,初上皆从之,故曰“得金矢”。金刚矢直,刚与直,为治狱之要道,九四得之,有何狱…
5. 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象曰:贞厉,无咎,得当也。
“噬乾肉”者,喻肉之无骨易噬。“得黄金”者,黄为正,取正中也;金为刚物,取坚刚也。此爻备刚明之德,尊居五位,即断狱之君也。乾肉为肉已干,狱而至于人君亲决,亦必狱之已成者,罪虽已定,而人君犹有罪疑惟轻之意,故曰“贞厉”。如是而用刑,复何有咎?《象传》曰“得当也”,谓能以柔用刚,守正虑危,治狱之道,得其…
6.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上居极位,在五之上,为《离》上画,刚明过盛。“校”,木校,刑具也。初阳在下,故校在足;上阳在上,故校在首。“何校灭耳”,校之厚,知刑之酷也。治狱之道,与其失人,不如失出,宜以钦恤为心。上九刚强自用,重刑示威,安能无凶乎?故曰“凶”。《象传》曰“聪不明也”,谓讼之听,全在于聪,刚而不中,失其聪,即失其…